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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劳动纪律(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整改措施)

加强当班劳动纪律,严禁什么?

各部门:

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,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,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,严防各类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,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,现做如下管理规定:

1、职工在上班期间发生口角,每人罚款50元,并停职一个月。若与工作有关,单位充分调查了解后,再做另行处理;若与工作无关单位不做任何处理,由职工当事人自行解决。

2、职工在上班期间,发生打架每人停职三个月并罚款100元,因工作引起的打架单位充分调查了解后,再做另行处理;若与工作无关发生的打架事件由当事人各自负责,并自行解决,单位不做任何处理。

3、对与在平时工作中不服从公司领导、科室负责人管理造成的违纪现象,首先追究被管理者的责任,然后视情节由局里做出处理

4. 5条的具体内容你就根据你公司的情况自己编辑

重申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

机关各科室: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作风转变年和市局(公司)作风转变道德建设年精神,结合**县局(分公司)实际,针对当前出现劳动纪律散漫,工作责任意识不强的现象,特将有关劳动纪律重申如下:

一、全体职工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,按时到达工作岗位,做好科室卫生、环境卫生及班前准备工作。

二、严禁迟到、早退、旷工等违纪行为发生。凡未在政府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到岗或离岗的,均为迟到和早退,不出勤者为旷工。

三、上班有事外出者,必须填制离岗单,经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同意并签批后方可外出(科室负责人必须经主管领导和局长(经理)同意签批),不准私自脱岗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坚持杜绝为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找理由开脱。

四、凡因私事需请假者,科室负责人有半天签示权限,需请假一天者由主管领导签示,超过一天者由局长(经理)批示;当事人要将请假条送至综合办、人事科各一份。凡请长期病假、事假者按伊烟专【2017】37号文件执行。

五、工作时间内,员工应做到注意力集中,精神饱满,积极

主动,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领导交办和科室安排的每一项工作任务。办公室内保持肃静、整洁、有序。工作时间内不得大声喧哗,打闹戏耍;不准睡觉、打牌、喝酒、干私活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。

六、成立机动督查小组。从8个科室中,每周机动抽取3个科室,并各抽调职工一名,成立督查小组,对本周机关劳动纪律进行定时不定时的`检查,并在周五政治学习例会上将本周检查结果进行通报,检查结果汇总后交人事科、监察科、综合办各一份。

七、责任划分: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劳动纪律第一责任人,下属员工发生违纪行为的,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。如职工发生上述违纪行为被督查小组发现的,一次扣1分,与月份绩效考核挂钩,当月汇总、当月统算;并在周五学习例会上作书面检讨,在企务公开栏内公示一周。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责令其待岗,待岗期间按县域生活费标准发放。

以上意见经县局党组研究决定重申劳动纪律的通知从即日起执行。

特此通知。

综合办

关于重申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 [篇2]

局属各单位、科室:

为贯彻2月11日“全市干部作风建设大会”和2月14日“任城区政府全体(扩大)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”精神,抓好重要工作事项的分解落实,破除制约发展的瓶颈因素,确保实现“十二五”开局之年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,现就加强劳动纪律通知如下:

1、服从领导、服从岗位及任务分配。

2、强化劳动纪律意识。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不迟到,不早退;禁止工作时间相互串访、聊天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
3、严格请销假制度。工作时间离岗,必须严格按照请假审批权限逐级向领导请假,获准后方可离开,不得先斩后奏,事后补假。

4、严格考勤管理。各单位、科室考勤应由专人负责,每天记录。病、事假等必须附有审批假条,否则按旷工处理。

5、工作日中午严禁饮酒。

对通知执行情况,局将派专人进行不定期抽查,并对抽查情

况进行通报,对违反劳动纪律者,将按规定从严处理。被市、区纠风办等督察部门查处的违反劳动纪律的一律调离原工作岗位。请各单位、科室认真贯彻落实,抓好本部门劳动纪律。

如何加强劳动纪律

健全规章制度。

首先,一个公司应该有自己的规章制度,在规章制度的范围内,对员工进行约束,这样才能够让员工有据可循。

日常监督检查。

对于一些纪律不好的部门,要加大检查力度,而且,应该对全体人员进行检查,在检查之前,应该制定严谨的制度。

定期开展通报。

在定期检查以后,不能走形式,只检查不通报是没有用处的,一定要及时将检查的结果进行通报,让大家警醒。

与绩效相挂钩。

我们建立考核制度,然后定期进行考核,最终通报,这些都是要与绩效挂钩的,否则,将会失去考核通报的意义。

建立公司文化。

公司应该有自己的文化氛围,因为在通常情况下,只有大家都有共同的价值观,在其他方面才有沟通和统一的可能性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

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。

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,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,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。

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